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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卢跃跃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卢跃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跃跃。本院在执行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诉卢跃跃罚金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