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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国标与苏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标,苏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14号原告:宋国标,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苏冠林,男,汉族,成年,住内黄县。原告宋国标诉被告苏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宋国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