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良坤与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岭支行、邓跃福、黄寿明、黄国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坤,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岭支行,邓跃福,黄寿明,黄国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386号原告:罗良坤,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岭支行。住所地双牌县五星岭林场。负责人:金建华,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邓跃福,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黄寿明,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黄国信,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罗良坤与被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岭支行、邓跃福、黄寿明、黄国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罗良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良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罗良坤负担。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