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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刘勇,黄雪华,许阳,余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6267-7。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90312。法定代表人:黄雪华。被执行人:刘勇,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雪华,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许阳,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璇,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刘勇、黄雪华、许阳、余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70307.9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截止至2016年10月20日为541293.35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为28060,执行费28680元,但被执行人都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4)东红民初字第6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东湖区福州路309号智通广场1#商业楼1713室及许阳名下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15A06室房产二套,上述房产因本院借款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东湖区福州路309号智通广场1#商业楼1713室房产一套;二、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许阳名下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15A06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