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547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春霞。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