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陶华冠、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陶华冠,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38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116室。负责人: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公司员工。被告:陶华冠,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金芳,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陶华冠、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