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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谢长春与司开维、王荣芬、司枝贵、王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春,司开维,王荣芬,司枝贵,王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长春,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司开维,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王荣芬,女,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司枝贵,男,1951年8月25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王开香,女,1954年1月2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长春申请执行司开维、王荣芬、司枝贵、王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偿还��请执行人谢长春借款20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二、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68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司开维银行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冻结、扣划必要,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贵X**号普拉多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未予以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荣芬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163700元,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司枝贵银��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冻结、扣划必要,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贵X**、贵X**汽车二辆,因未实际控制未予以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开香银行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冻结、扣划必要,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