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守香与邵雪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守香,邵雪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63号原告:梁守香,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孙吴县腰屯乡吴家堡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荣,女,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孙吴县腰屯乡吴家堡村。被告:邵雪彪,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孙吴县腰屯乡吴家堡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守香与被告邵雪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守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