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北京优亨百特科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北京优享百特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1315号原告:张云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优享百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20193。法定代表人:胡亚虎,总经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北京优享百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亨百特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峰、被告优亨百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亚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货款19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584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在被告处天猫商城安吉尔净水旗舰店购买安吉尔净水器家用直饮净水机1台,型号为J1205-ROB12,订单编号2542359364993448,此商品正参加聚划算活动(天猫促销活动),原价为5998元人民币(价格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1948元人民币,成交价1948元人民币。经询问得知,被告根本就没用过5998元成交过。被告存在价格欺诈,故诉至法院。被告优亨百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第一,不存在价格欺诈,5998元不是原价,是品牌方的指导价;第二,促销价是聚划算的价格,不是虚构的,店铺客服已经进行了解释;第三,原告提供的产品信息缩略图是平台问题,目前系统已经更改;第四,从聊天记录中显示,饮水机原告已经安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吉尔净水旗舰店为优亨百特公司在天猫商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网店名称。2017年2月12日,张云峰通过天猫商城网上购物平台从安吉尔净水旗舰店购买了安吉尔净水器家用直饮净水机一台,单价为1948元;张云峰随后收到商品。庭审中,张云峰提举了购买涉案商品的当日交易快照,被告对于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在交易快照的尾部,以突出的“价格说明”字样,对划线部分的价格做出了不是原价的解释。张云峰在庭审中未提举涉案产品存在符合退款条件的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举的订单详情网页截图、交易快照、工商资质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为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即有主观故意和恶意。优亨百特公司在原告当日购买产品的销售网页已经以突出价格说明的方式,对商品价格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优亨百特公司在进行涉案产品销售时并未具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恶意,不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另张云峰并未提举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退款条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张云峰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云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云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