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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孔祥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孔祥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23号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孔祥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孔祥明诉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本院分别起诉。现该两案本院均已依法立案受理。为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两案进行并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渝0238民初170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