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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46石学生与庄国成、陈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学生,庄国成,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财保146号申请人:石学生,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庄国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陈丽,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人石学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庄国成、陈丽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桃源山庄XXX幢房屋(权属证书号为:××号)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庄国成所有的牌号为苏N×××××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石学生以投保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庄国成、陈丽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桃源山庄XXX幢房屋(权属证书号为:××号),期限为3年。2、查封被申请人庄国成所有的牌号为苏N×××××车辆,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学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