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付继新与蒋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继新,蒋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继新,男,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蒋文东,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付继新申请执行蒋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付继新1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蒋文东及其妻陈格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瑞鑫大厦主楼X座X层X-X号房屋一套,但申请执行人以该房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抵押贷款36万元,处置该房屋对本案意义不大,本院未予处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