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雷友贵与洪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贵,洪思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8号原告雷友贵,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洪思军,男,住宜黄县。原告雷友贵诉被告洪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友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友贵以“现因我需待宜黄县人民政府对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证据完全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友贵负担。审 判 员 龚晗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定兴书 记 员 黄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