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建利与赵晓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154号原告侯建利,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生,甘肃人,个体,现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赵晓伟,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生,个体。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校地址鄂尔多斯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利诉被告赵晓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侯建利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