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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张浩、许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张浩,许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24号原告李海民,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彬,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许会霞,女,199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海民与被告张浩、许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海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民负担。审判员 李 长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