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张浩、许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张浩,许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24号原告李海民,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彬,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许会霞,女,199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海民与被告张浩、许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海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民负担。审判员 李 长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