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毛长义诉张丽、梁如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长义,张丽,梁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606号申请执行人毛长义,男,汉族,194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梁如意,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毛长义诉张丽、梁如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244号公证书。被执行人张丽、梁如意至今未履行生效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长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如意名下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17号楼1单元7层7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张丽、梁如意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