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执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友军、孙占娥与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军,孙占娥,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友军,男性,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占娥,女性,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磊,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千锁,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友军,孙占娥与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