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6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海东与李明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东,李明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274号原告:姜海东,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明湖,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姜海东与被告李明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姜海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