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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文安县东兴宇钢材销售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文安县东兴宇钢材销售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正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琦,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安县东兴宇钢材销售部。经营者:解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武,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主要负责人:范国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诉人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安县东兴宇钢材销售部、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青岛顺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张馨月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