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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许剑军、李卫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许剑军,李卫强,金祖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92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387、389、391、393号。负责人:蒋庭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剑军,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卫强,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祖兵,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许剑军、李卫强、金祖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