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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97号原告:刘小云,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较场坝华宇1街2号底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8486785H。负责人:刘正明。被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较场坝华宇1街2号底层10号,注册号500382000007640。法定代表人:刘正明。原告刘小云诉被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小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