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孟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孟宪涛,青岛海利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6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耿烨,行长。被申请人孟宪涛,男,汉族,户籍地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海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学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孟宪涛、青岛海利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宪涛、青岛海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宪涛、青岛海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