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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磊与瞿文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瞿文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692号原告:张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瞿文刚,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张磊与被告瞿文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吴在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