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从海、江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江某某,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