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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汇军与刘际泽、卓名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汇军,刘际泽,卓名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19号申请人唐汇军,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刘际泽,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卓名喜,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唐汇军与被执行人刘际泽、卓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际泽、卓名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汇军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际泽、卓名喜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际泽、卓名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刘际泽在慈利县零阳镇农科所慈姑路有套房产,现已查封。本院认为,该房屋暂时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际泽、卓名喜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汇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