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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杨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杨好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569号原告王俊英,女,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宋霞,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好学,男,1945年10月09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王俊英诉被告杨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英与被告杨好学已私下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俊英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