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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环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六生与秦红军、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生,秦红军,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司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环初字第45号原告:王六生,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曹振峰,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磊,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红军,男,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魏征,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大口乡草店村。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征,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司马峰,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六生与被告秦红军、被告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司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原告王六生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准予其先预交案件受理费10万元,剩余191767元缓至一审诉讼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王六生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王六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六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殷 萍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