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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夏某某、李某某与(2017)鄂0116执4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429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425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42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429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425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42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