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2006年8月6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81年5月7日生,住新安县,。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0323执3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姬赞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