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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群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552号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盛龙花园二期1号楼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50620。法定代表人: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芳,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