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裴金明与潘亚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金明,潘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裴金明,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潘亚琴,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执行人裴金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所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裴金明已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411执1858号,本案为重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裴金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