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万某1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万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民初1232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军,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万某1,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郭某诉被告万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军,被告万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万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万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被告长年不务正业,对原告和家庭不负责任,加之双方性格差异,争吵不断,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双方分居生活,其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希望,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本人愿意和原告和好,保证改正缺点和不良习惯,尊重原告,切实履行做丈夫的责任。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调查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婚姻基础及过程。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子女情况。××××年××月××日生育儿子万某2。3、婚后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沟通不畅等多方面的原因,争吵不断,其夫妻关系一般。4、原告诉请。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万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也要求和好,并书面保证改正其不足,尊重原告,履行家庭义务。综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尚有恢复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万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