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民初1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3953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飞,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北京河图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河图创意公司)诉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使圣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图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及被告天使圣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图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河图创意公司系编号为EP-09394292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在域名为www.0-6.com,论坛的名称是妈妈说的网页上使用过涉案图片,但此图并非主图和首页,所占比例较小。我方认为此图片不能给我方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网上类似图片有很多,分别从盈通网和百度上搜索孕妇服药的相关图片,可以看到很多该类图片,说明其独创性较低。根据以往别的法院参考案例,我方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金过高。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EP-016328341等11820件作品(详见附表),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详见附表),作者为河图创意公司,著作权人为河图创意公司。附表中包括登记号为EP-09394292号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并附有样图,为给孕妇展示药丸的医生。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高分辨率电子文档,当庭播放,内含一幅图片文件,文件属性中记载尺寸为3414*5121,大小为6.16M。经比对,其内容与上述涉案权利作品内容一致。2016年9月13日,网址为“http://zhiahi.0-6.com/topic.yunfuyongyao”的网页上载有一篇标题为《孕妇用药不当导致胎儿血液生疾》的文章,配有一幅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内容为给孕妇展示药丸的医生。经比对,上述网页中配图内容与涉案权利作品一致。北京市长安市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原告官方网站上展示有编号为EP-09394292的涉案权利图片,并载有授权价格,具体为出版用途S:¥1000,M:¥2000,XXL:¥3000;网络用途S:¥4000,M:¥6000,XXL:¥8000;全部用途S:¥5000,M:¥8000,XXL:¥10000。庭审中,被告称其从百度网站上转载涉案后粘贴在其网站上,其未向原告方获得相关授权。以上事实,有(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892号公证书、涉案作品电子文档、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权利作品高清电子文档可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系涉案权利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为本案适格原告。除法律另有规定,对他人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使用了与涉案权利作品内容一致的图片,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自身及该案外人获得涉案图片权利人相关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上述使用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金额,就原告主张的官网标价,因其并非实际发生的交易,故不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天使圣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