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彦军与鲍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彦军,鲍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61号申请人:郭彦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文城名苑。被申请人:鲍静,女,1992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郭彦军于2017年8月2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鲍静名下的存款,担保人刘守财以其名下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人高云涛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汽车和房产,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守财名下的汽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期限2年;查封担保人高云涛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字第**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