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寿与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金东龙、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第三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寿,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金东龙,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寿,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负责人:玄元极,该村主任。原审第三人:金东龙,住吉林省和龙市。原审第三人: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组。负责人:尹成日,该小组组长。上诉人魏寿因与被上诉人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原审第三人金东龙、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寿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有效;3.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林地、林木的林权证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于2012年10月5日与上诉人自愿签订了《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当日支付流转费5万元,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上诉人将流转的森林交于上诉人管理至今,投资20余万元。2016年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时,双方再次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又进一步确认双方流转合同的事实和效力,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应确认流转合同有效。2.2012年12月5日被上诉人的会议记录表明:村民代表二十二人参加,共同同意将林木转让给上诉人,同时确定转让费由原明岩村分配使用,该村民代表大会是对2012年10月5日流转合同的确认,视为公示,符合追认的法律规定,虽然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签字,但庭审中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无异议及第三人金东龙认可,且会议记录人金莲淑证明全体村民代表二十五位中二十二位村民代表均参加会议(含三组组长尹成日参加),共同同意将29、30林班人工林转让给上诉人及流转费5万元分配事实。3.2013年3月15日被上诉人会议记录证明会议主题为原明岩村林木款29、30林班人工造林5万元之事。会议结果决定原明岩村9个小组,每组5000元的基础上,现在的明岩村5个小组各分1000元。该笔流转款用于公共事业和改善环境基础设施。3.判决书确认流转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外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行为,合同相对人为村委会,而不是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上诉人的合同相对人为村委会,对于村民内部程序问题,不能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也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4。判决书确定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授权和1-5小组的追认合同无效为事实不清。事实上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5年之久,三分之二村民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是最有力的授权和追认。同时2013年3月15日会议记录证明1-5小组的追认行为,应视为已公示。魏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有效;二、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地、林木的林权证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事后被告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会议同意后追认了处分林木的决定,合同约定位于明岩村29、30林班的人工林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流转费为5万元,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流转费5万元交给被告,被告接受该款后,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及小组会议,—致同意将流转费5万元按小组平均分配,原告完全履行了转让合同确定的义务。同时2016年4月西城镇政府确权时,在集体资源调查登记表及林地流字[2016]10号《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中,被告进—步确定了该流转合同的效力及事实,但被告—直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明岩村与原獐项村、邱山村在2007年左右合并为明岩村,合并为共9个村民小组,之后在2011年更名为现在的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原明岩村合并后现为金达莱村的1至5小组。2012年10月5日,第三人金东龙作为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委会的村主任,代表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双方约定将被告村委会的29林班、30林班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具体内容为:“……甲方(被告村委会)同意将下面所列的明岩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全部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魏寿)。1、林地坐落:明岩村;小地名:水定村;林班:30;森林类别:人工林;林木所有权人:明岩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权属单位:明岩村第三村民小组;2、林地坐落:明岩村;小地名:大麦洞;林班:29;森林类别:人工林;林木所有权人:明岩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权属单位:明岩村第三村民小组;……具体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准确数据近期内甲乙双方代表和林地所有权人明岩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一起测量而定。……流转期限为50年,即期限为:2012年10月5日起至2062年10月4日止。……”。双方约定林木流转价款为5万元,原告并于当日将5万元流转费用支付给了被告村委会。在签订上述《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时,被告村委会未先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而是在之后的2012年12月5日的村两委考核会议当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了上述林木流转事项,会议记录中记录为:“收到了三组村里种植的落叶松、果松、云杉的转让款5万元;5万元流转费讨论决定由原明岩村利用”。该会议记录记载参加人员为22人,但是开会当日未由参加人员亲自签名,而是在2016年因原告要申请办理林权证时,第三人金东龙持着会议记录本一一补签了各个参会人员的签字和手印,但只补签到了18名。另外,此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对于5万元的流转费用,被告村委会以林木所有权是原明岩村的财产为由(现1至5小组),在2013年3月15日1至5小组的5名组长与被告村委会的副书记(高仁焕)、妇女主任(金海金)、村主任(第三人金东龙)、报账员(金莲淑)、下派书记(文勇勋)内部讨论决定由1至5小组分配使用。2016年4月17日,在原告申请办理林权证时,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了林地流字[2016]10号《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内容为:“……一、甲方(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给乙方(魏寿)……;1、林地坐落:西城镇明岩村;林班:29;小班:3-1.11-1.18-1.19-1;林龄:35;林权证号:010968;林木所有人:魏寿;林地权属单位: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面积:20.97公顷;2、林地坐落:西城镇明岩村;林班:30;小班:27-1.34-1.46-1.47-1.48-1;林龄:35;林权证号:无;林木所有人:魏寿;林地权属单位: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面积:2.6公顷;3、林地坐落:西城镇明岩村;林班:30;小班:13-1.22-1.23-1.34-1.44-1.47-1;林龄:35;林权证号:010968;林木所有人:魏寿;林地权属单位: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面积:34.8公顷;……二、流转期限为50年,即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62年10月4日止……九、本合同由林业站确定四至清楚测量无误后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主管镇长审议签字后方可签订。……”。该合同签订时,被告村委会未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前,2010年7月4日,被告村委会内部自行通过开会的方式讨论决定了对诉争林木和林地的权属归属问题,讨论决定林地所有权归三小组,林木所有权归村委会,同时讨论决定村委会不能对外转让林木。第三人金东龙的任期为2007年至2013年5月份。第三人金东龙因此次流转林木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了程序为由,被中共和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和纪决[2016]66号》文件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另查,关于本案诉争29林班和30林班的林地和林木,均未有林权证。一审法院认为:一、对于2012年10月5日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与2016年4月17日的《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的关系和合同性质。对于林地流字[2016]10号《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虽然被告村委会以落款处没有村主任玄元及的亲笔签名为由,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合同落款处的村委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玄元及的名章均属实,因此该合同的真实性应当属实。结合2012年10月5日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中的“具体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准确数据近期内甲乙双方代表和林地所有权人明岩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一起测量而定”的条款来看,《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应当是对《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的具体细化,细化和明确了具体流转林地、林木的具体标的物信息。但是该合同与2012年10月5日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相比,其中多出了涉及三小组林地的流转,对于此问题,分析2012年10月5日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及原告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来看,原告是出于经营林木所以购买的林木,而且经营林木时林木和林地是不可分离的因素,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并不是仅仅是针对林木的单独流转,是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其实质上均应当属于林业承包合同。二、对于上述两个《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的发包与承包中也包含林地,因此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向原告魏寿发包本案诉争集体林地、林木时,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能决定,但是本案中,仅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决议,而未有村民会议授权的前置程序,因此被告村委会处分诉争林地、林木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双方签订的两个《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均无效。因此,原告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地和林木的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林地的流转部分,因被告村委会不是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无权处分林地使用权,在得到林地所有权人的追认之前,原本对林地使用权流转部分属于效力待定,但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本身结果上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林地流转的部分也随其无效。对于被告村委会关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对于事后召开会议、表决人员存在瑕疵、会议前后未进行公示等细节上存在问题的抗辩,按照上述观点,即便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合法,也因缺少村民会议的授权导致无效,因此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性问题,本院不再评判。另外,本案中补充说明一点的是,本案中的诉争林地、林木最初的权属归原明岩村集体所有,之后在2010年7月4日通过开会的方式约定将林地权属归为三小组,将林木所有权(仅人工林)归为被告村委会,因此作为继受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被告村委会在未实际取得林权证之前,尚不具有对诉争林木的所有权(也因此,被告村委会现未实际取得林木所有权,因此对2010年7月4日会议的具体程序合法与否和会议决议的效力有效与否本案中不予评判),林地更是无权处分(对林地权属问题与上述同理,因为三小组也是通过1至5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继受取得林地所有权,因此在实际取得对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之前,尚不实际具有林地所有权),林木、林地所有权依然是归1至5小组集体所有。假设,倘若按照原告主张,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林木流转合同有效,但若要使合同生效,要么被告村委会申请办理林权证实际取得对诉争林木的所有权,要么1至5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追认村委会转让诉争林木的行为,否则双方签订的林木流转合同即便成立和有效,也不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也因此,原告将不具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助办理林权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魏寿与被告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无效;二、驳回原告魏寿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寿负担。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案中,村委会与魏寿于2012年10月5日签订《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之前,村委会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且截止本案终结之前村委会亦未能补正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故一审认定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流转合同书》无效并无不当。综上,魏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魏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朴美兰审判员 全智光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晟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