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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林刚与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刚,王彦平又名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刚,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彦平又名王艳平,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刘林刚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8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