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廖礼与成都鑫天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礼,成都鑫天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祝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异85号申请执行人:廖礼,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富雨,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鑫天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正北下街。法定代表人:祝兴建。第三人:祝兴健,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廖礼与成都鑫天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廖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双流执字第102号。廖礼向本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祝兴健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廖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廖礼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礼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