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238号原告叶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婚姻纠纷现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