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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常、张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常,张赛花,贾明,赵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1659号被罚款人:何永常身份证号码:×××0012。被罚款人:张赛花身份证号码:×××0024。被罚款人:贾明身份证号码:×××0016。被罚款人:赵翠花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永常、张赛花、贾明、赵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永常、张赛花、贾明、赵翠花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永常、张赛花、贾明、赵翠花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08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