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王庆忠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庆忠,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庆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到位,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