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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8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娇龙申请执行王书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娇龙,王书元,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844-1号申请执行人陶娇龙,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书元,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7)平龙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叶县遵化店镇张寨村房产及土地一处(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SK-008号)系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叶县遵化店镇张寨村房产及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SK-0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