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郄金玉、李玉香、郄建利、郄文利、郄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郄金玉,李玉香,郄建利,郄文利,郄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99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雄,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郄金玉,男。被告:李玉香,女。被告:郄建利,男。被告:郄文利,男。被告:郄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郄金玉、李玉香、郄建利、郄文利、郄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起诉至本院,后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郄金玉、李玉香、郄建利、郄文利、郄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