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2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唐,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唐翻窗进入被害单位XX有限公司位于渝北区XX大道XX号XX城XX幢X单元的办公室,盗走一台价值5015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被害人江某1一部单反相机。同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唐翻窗进入被害人江某2位于渝北区XX大道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的家中,盗走一台价值45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个价值622元的戴尔牌背包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唐退赔被害单位重庆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615元,退赔被害人江某2经济损失1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