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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方云芬与冯天琼、冯天蓉、冯天英、冯天彬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芬,冯天琼,冯天蓉,冯天英,冯天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96号原告方云芬,女,1930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冯天琼,女,63岁,汉族。被告冯天蓉,女,57岁,汉族。被告冯天英,女,53岁,汉族。被告冯天彬,男,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芬诉被告冯天琼、冯天蓉、冯天英、冯天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芬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