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宋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7日生效。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杨某某赔偿23275元,并承担诉讼费59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及时予以扣划24110元(含执行费245元),2017年8月17日宋某某将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