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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91号申请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16号305室。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友,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灌云县杨集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存款(账号:3207230501201000005888)人民币142万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4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该公司所有的苏G×××××号五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灌云县杨集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存款(账号:3207230501201000005888)人民币142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该公司所有的苏G×××××号五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