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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陈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陈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新华路南段43号。负责人:唐洪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陈大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