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816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9日生女杨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有赌博习惯,亦没有责任心,家里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承担。孩子半岁后,原告带着孩子回到河南老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贵院,望支持如上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乙随原告田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杨某甲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