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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枫奇、四川环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2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枫奇,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华、XX,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环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2段2号1栋1单元28层2801-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806142984。法定代表人:何志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枫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环媒科技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媒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枫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还款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盖章后已生效,且被上诉人亦已部分履行,其并未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过异议,但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在《还款协议书》上手书备注“按实际支付利息”是对该协议进行了实质变更,进而认定《还款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认定有误。二、被上诉人未根据协议充分履行,已构成违约。1.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4月22日前全额还款,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有10万余元及利息未支付���2.被上诉人至今仍未代缴税费,也未交付完税凭证,多扣应纳税额也未返还。3.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主张违约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4.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被上诉人有代为缴纳的权利或义务,被上诉人缴纳这部分税款的行为并不能天然抵扣其向上诉人支付利息的义务。且被上诉人计算的代缴代扣的利息数额有误。被上诉人环媒科技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原审时承认其在收到《还款协议书》后,备注了“利息乙方应按照实际支付”,并在发给答辩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拒绝税款代扣代缴方案,且其并未将《还款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给被上诉人,故一审认定双方未就延期还款事宜达成合意,《还款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是正确的。因上诉人收取违约���缺乏依据,该款项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折抵债权,一审判决正确。二、上诉人存在不作为导致答辩人至今仍无法代扣代缴税款,其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枫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成都摇滚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滚河马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105016元及利息660元;2.摇滚河马公司自起诉日起就未还本金按每月2%标准向吴枫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3.摇滚河马公司向吴枫奇支付违约金4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摇滚河马公司承担。摇滚河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吴枫奇立即返还摇滚河马公司违约金47000元;2.吴枫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31日,摇滚河马公司与吴枫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枫奇��摇滚河马公司出借款项275万元,年利率10%,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吴枫奇陆续向摇滚河马公司出借275万元。摇滚河马公司也陆续向吴枫奇还款110万元。2016年4月19日,摇滚河马公司就延期还款事宜,先行拟定一份《还款协议书》,摇滚河马公司盖章后,将《还款协议书》邮寄给吴枫奇。摇滚河马公司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吴枫奇沟通《还款协议书》以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代扣代缴税款事宜。吴枫奇在收到《还款协议书》后,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同时备注了“利息乙方应按实际支付”(该协议未寄回给摇滚河马公司)。此外,吴枫奇于2016年4月20日在电子邮件上明确提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案。2016年4月20日,摇滚河马公司依照《还款协议书》的还款方案,向吴枫奇偿还了剩余的借款本金165万元、暂扣税后利息251291.67元以及8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摇滚河马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吴枫奇发送的《还款协议书》并非单方承诺,而是就延期还款事宜订立新的合同的要约,只有在得到吴枫奇的承诺后,《还款协议书》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吴枫奇在接受摇滚河马公司偿还本息及8万元“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利息应按实际支付,并拒绝代扣代缴税费。实际上该承诺已对摇滚河马公司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一份新的要约。而摇滚河马公司同样拒绝按吴枫奇变更后的还款方案。可见双方未对延期还款事宜达成合意,《还款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吴枫奇收取的8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款项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折抵其债权。因此,截至2016年4月20日,摇滚河马公司尚欠吴枫奇欠款本金25016元。同时,摇滚河马公司在认为���还款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要求吴枫奇偿还多支付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成都摇滚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枫奇25016元及利息(以本金25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吴枫奇的其他本诉诉请;三、驳回成都摇滚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请。本诉诉讼费8856元、保全费3045元,由成都摇滚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95元,吴枫奇负担11306元;反诉诉讼费975元,由成都摇滚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摇滚河马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环媒���技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第八条关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规定,上诉人吴枫奇出借借款所获得的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借款人环媒科技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系扣缴义务人,有权代为扣缴。故被上诉人在案涉《还款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利息347291.67元需由乙方(即被上诉人)代扣代缴后将完税证明转交给甲方(即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不当加重上诉人的负担。上诉人吴枫奇在收到被上诉人寄送的《还款协议书》后,对由被上诉人代扣代缴利息税款不予认可,并在《还款协议书》中手书备注“利息乙方应按实际支付”,应认定上诉人对《还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不予确认。《还款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就延期还款及支付本息问题所作的新的要约,第四条约定涉及利息的支付方式,是该要约的主要内容之一,故上诉人对其不予认可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之规定,案涉《还款协议书》作为被上诉人发出之要约已失效。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是正确的,上诉人关于《还款协议书》已生效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案涉《还款协议书》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之约定,就被上诉人已支付款项按先息后本的偿还顺序计算被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25016元,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上诉人吴枫奇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并应支付违约金4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枫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56元,由吴枫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光卓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