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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涛,刘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涛,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号院。被执行人刘海鱼,男,汉族,1962年4月5日生,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水利大厦**层*号。康海涛申请执行刘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825元、执行费84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查,延安永平石油运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专户有执行款未领取,该公司系被执行人刘海鱼的独资公司,该公司也同意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及诉讼费共计609825元,执行费8400元本院已提取,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